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付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丁小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段付有与被告丁小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付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有、被告丁小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付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盖房工程款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委托,于2020年6月份给被告盖房子2套,2021年4月份完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付给原告部分工程款,由于被告资金不足,还下欠原告20000元,现被告已入住两个多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称再给原告10000元算结局,原告不同意,故此,原告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丁小阳辩称:我家盖房子,原告是包工头,原告领着人给我家盖房子了,房子位于方城县大凉亭,自家的房子。原来欠原告20000元属实,事后,我俩已经说住给原告15000元,这事就解决了,且这15000元钱我也给过原告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份,原告段付有受被告丁小阳委托,组建施工队在方城县大凉亭为被告丁小阳建造房子,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未结。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陆续还款14400元,下欠5600元一直未予清偿。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付有将诉讼请求变更为5600元。另查明,原告段付有无相关建设施工资质,亦未挂靠建筑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建造房屋,并因此产生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承建三层楼房,但没有相关建筑资质,双方的建房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房屋已经实际建造完成并交付使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方应当支付工程价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56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建造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丁小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段付有欠款56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21年7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付有负担125元,被告丁小阳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