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李明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审理经过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9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剩余投资款、分红款共计236216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3348元(以236216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计算从2020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429元,执行费3480元,以上合计24547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明超的银行账户存款2454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执 行 员 贺正勇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