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马正涛,男,****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边丽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马正涛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凉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602执恢28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凉州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正涛与被执行人边丽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马正涛以被执行人边丽梅不履行还款承诺为由,向该院申请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该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马正涛与被执行人边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边丽梅应按(2018)甘0602民初4333号民事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正涛借款55138元,刷卡费1195元及20000元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5元、执行费1045元。2020年7月20日,被执行人边丽梅委托其代理人李用生向申请执行人马正涛支付案款27000元,申请执行人马正涛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撤回对(2018)甘0602民初4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并表示不再申请法院执行。
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602民初433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于2018年12月13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到法院询问执行情况,该院在联系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委托其代理人到庭并履行案款,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明示,撤回本案的执行,并表示不再申请法院执行。其意思表示真实,该院予以确认。故其主张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问题,在2020年7月20日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申请执行人代缴案款时申请执行人接受案款,视为对其代理权限的认可。后又提出其无权作为代理入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马正涛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
请求情况 马正涛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21)甘0602执恢287号执行裁定程序不合法。复议申请人根据(2018)甘0602民初4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份向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甘0602执3570号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边丽梅下落不明,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复议申请人于2020年1月份,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被法院受理,2020年7月20日凉州区人民法院向复议申请人交付案款27000元。之后,被执行人再未履行,该院却于2021年6月25日又作出了(2021)甘0602执恢287号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凉州区人民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没有向申请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再次恢复强制执行也没有向申请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裁定在过了一年后作出,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的时限规定。复议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代理人没有授权委托书的问题提出质疑,凉州区人民法院在没有向复议申请人出示委托书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的代理人认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书所称“被执行人委托其代理人到庭并履行案款,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明示,撤回本案执行,并表示不再申请法院执行”的内容与事实有出入,法官引导强制执行终结,复议申请人误以为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在成了放弃追讨权利的借口。复议申请人就是说利息不要也不可能不要本金。关于视为对其代理权限的认可,说是代理人,却自始至终没有向申请人出示过委托代理手续。裁定适用法律部分错误。裁定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将借款向申请人还清,就没有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认为有继续追讨借款的权利。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凉州区法院(2021)甘0602执恢28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恢复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602民初4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复议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异议裁定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本案中复议申请人马正涛以其与被执行人边丽梅私下达成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在无据证实双方和解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直接作出驳回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程序错误。关于复议申请人马正涛所持李用生没有代理权限的主张,无论李用生是否有代理权限并不影响其交付案款的行为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602执恢28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成维
审判员 赵永龙
审判员 吴世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