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春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鹤壁市三鑫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东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春英,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春英与被执行人鹤壁市三鑫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0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判决,被告鹤壁市三鑫水泥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春英借款137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鹤壁市三鑫水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鹤壁市三鑫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鹤壁市三鑫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鹤壁市三鑫水泥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2000余元,但已被其它法院冻结。无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不动产、其他资产等财产情况。
1、本院于2021年6月1日、6月4日分别前往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鹤壁市房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财产登记情况。
2、根据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前往被执行人公司住场地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被执行人三鑫水泥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机械设备予以查封(价值约260万元)。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如需续冻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不申请处置该财产。
四、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通过电话、现场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财产调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过执行,申请执行人共得款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采取的查封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