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邱显洪。 被执行人:王永奎。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奎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50XXXXXXXXXXXXXXXXXXXX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4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刚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