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德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马世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技公司科研产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46970G。
法定代表人:张利伟,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苏凤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书与被告马世军、安徽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凤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书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书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德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德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