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树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磊叶,河北智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贤,河北智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哲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威县。
一审被告:冯书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威县,系冯哲雷父亲。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树刚因与被申请人冯哲雷及一审被告冯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民终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树刚申请再审称,1.两审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冯哲雷为本案共同借款人,认定事实错误;并以冯哲雷未收到借款及参与计算利息为由,认定冯哲雷不是本案借款人,适用法律错误。2.两审法院认定冯哲雷应否承担保证责任,需申请人另诉主张,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诉法第200条第2、6项之规定,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树刚作为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冯书俊之子冯哲雷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为此提供冯书俊出具的两张借条。根据已查明事实,冯哲雷签字时间均在冯书俊出具两张借条之后,冯书俊在两张借条上注明冯哲雷的身份为“证明人”,2017年2月8日借条上“证明人”被王树刚事后(时间不详)划掉,2017年2月6日借条上“证明人”于2019年12月由冯书俊改成“担保人”,故对于冯哲雷在两张借条上签字时的身份,双方存在争议。如果王树刚和赵金成(2017年2月6日借条的出借人,后转让该债权给王树刚)在接收冯书俊出具的两张借条时不同意冯书俊对冯哲雷身份的标注,应及时要求冯书俊父子重新出具或撤销借条,则不会产生本案争议,现双方各执一词,而王树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冯哲雷为共同借款人,且诉讼中又要求冯哲雷承担担保责任已超出其诉求范围,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两审法院均未支持王树刚主张冯哲雷为共同借款人,并无不当。王树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树刚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