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株洲九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峰区田心北门田红路。 法定代表人:黄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霄,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琼艳,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九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九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九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九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2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九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龙政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易 珊 书 记 员 刘琳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