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萍,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高开发,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龚心春,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开发、龚心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开发、龚心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开发、龚心春的银行存款230574.8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