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振超,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星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9〕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振超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振超及其辩护人林星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25日10时许,廉江市营仔镇政府党委副书记被害人陈某及镇干部刘某、罗某、叶某等人前往廉江市营仔镇下洋村委光伏发电站工地,处置发电站与仁灶墩村的土地纠纷一事。被害人陈某等人到场后,了解到发电站与仁灶墩村双方刚打完架,发电站一方已离开现场,剩下仁灶墩村一方的伤者在现场。被告人叶振超从村中闻讯赶到。当时被害人陈某背对着被告人叶振超在打电话叫救护车,被告人叶振超获悉被害人陈某是镇政府的干部时,便拿起锄头冲上前去殴打被害人陈某。被告人叶振超用锄头柄朝被害人陈某的颈部击打,致被害人陈某受伤倒地。被害人陈某爬起后,被告人叶振超继续持锄头追打,后被村民谭某拦住。被告人叶振超质问被害人陈某作为镇干部,为何不处理好该事,处理不好就该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查明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振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叶振超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叶振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表示没有打被害人,其走过去时只是经过一堆泥土被绊倒才不小心撞到被害人。

被告人叶振超的辩护人林星宇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叶振超不可能打到陈某,也不可能推到陈某,在场的工作人员都不认为叶振超有妨害的行为。二、主观上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即不知道陈某是政府工作人员。三、当时叶振超手上没有锄头,办案民警及公诉人在审讯时进行了诱导讯问。四、被害人及7名证人关于事发经过每个地方都是矛盾的,每一点都是矛盾的。五、关于陈某的司法鉴定是完全虚假的。综上,被告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5日10时许,廉江市营仔镇政府党委副书记被害人陈某及镇干部刘某、罗某、叶某等人前往廉江市营仔镇下洋村委光伏发电站工地,处置发电站与仁灶墩村的土地纠纷一事。被害人陈某等人到场后,了解到发电站与仁灶墩村双方刚打完架,发电站一方已离开现场,剩下仁灶墩村一方的伤者在现场。被告人叶振超从村中闻讯赶到。当时被害人陈某背对着被告人叶振超在打电话叫救护车,被告人叶振超获悉被害人陈某是镇政府的干部时,便拿起锄头冲上前去殴打被害人陈某。被告人叶振超用锄头柄朝被害人陈某的颈部击打,致被害人陈某受伤倒地。被害人陈某爬起后,被告人叶振超继续持锄头追打,后被村民谭某拦住。被告人叶振超质问被害人陈某作为镇干部,为何不处理好该事,处理不好就该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法庭质证和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其陈述的主要内容:2018年6月25日上午,根据营仔镇党委书记江彩玲书记的指示,镇长林某带领我和黄某、刘某等七人,到下洋村委会调查下洋村委会有关光伏发电纠纷的事情,然后下洋村委会干部叶振荣就接到群众的一个电话,说下洋光伏发电的工地有人打架,于是我们镇政府的干部7人就一起去光伏发电工地处理此事。到达现场后,我就走到群众和那两个工地员工那里劝架,叫他们不要打架。到了10点45分许,我就打电话给120呼叫救护车。正在我打电话的时候,突然有人就用东西(应该是锄头)猛击一下我身后的脖子处,于是我就被打倒在地上了,我的手机也掉在地上,手机屏幕被摔坏了。然后我赶紧爬起来,回头一看,叶振超拿着锄头追着我要继续打我,于是我就往前跑,他就在后面追我。他追我十多米后,在现场的干部就将叶振超控制住了,于是我就马上向镇党委书记汇报现场情况及我被打的情况。汇报后,我就问叶振超为什么要打我,他就跟我说:“你是镇政府的人,你没有处理好此事,我就要打你。”

2、证人罗某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2018年6月25日11时左右,我和营仔镇政府的副书记陈某等人来到廉江市营仔镇下洋村委光伏发电站工作,因为听说该工地的工人和仁灶墩村的村民又起争执了。我们在现场了解情况的时候,仁灶墩村的叶振超坐着摩托车来到现场,当时仁灶墩村很多妇女带着锄头来到现场,叶振超一来到就抢过村民手中的锄头,接着问谁是镇政府的,仁灶墩村的妇女指着陈某说:“他就是镇政府的陈某。”叶振超听完后就双手拿着锄头冲过去想打陈某,陈某当时正在打电话叫救护车,背对着叶振超,那些妇女看到后就走过去拦着。虽然有村民拦着叶振超,但锄头还在叶振超的手中,我看到叶振超双手平举锄头,用力地将锄头柄往陈某后面的颈部推打过去,结果陈某被打后往前摔倒在地,擦伤了手脚,连手中的手机也摔坏了。陈某爬起来后赶紧跑开,叶振超就拿着手中的锄头继续追打他,追了十多米,有村民在帮忙劝解和拦着,后来他手中的锄头被抢下来。叶振超被拦下后,陈某当时问叶振超为何要打他,叶振超说:“你是镇政府的,为何不处理好这件事,处理不好我就打你。”叶振超还用手指着骂陈某。

3、证人刘某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2018年6月25日10时许,我和营仔镇镇长以及镇政府其他干部一共七人在下洋村委会调查光伏发电纠纷工作的开展情况,然后下洋村委会有个干部就说下洋光伏发电的工地有人打架,快去处理。于是我们镇政府的干部七人就一起去现场处理此事。到达现场后,经调查了解,现场已经打完架了,我们看到有三个群众受伤躺在地上。然后我看到陈某副书记拿出电话打120叫救护车。当陈某正在打电话的时候,仁灶墩村的叶振超坐着摩托车来到现场,一下摩托车就在现场拿起一把锄头二话没说就走过去打陈某。叶振超走到正在打电话的陈某后面,就举起他手中的锄头柄用力一打陈某的后面的脖子,陈某就摔倒在了地上,叶振超还想用锄头打陈某,旁边的群众就将叶振超拉开了。陈某副书记起来后跟叶振超说了一下话,由于我距离有点远,没有听到说了什么。

4、证人叶某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2018年6月25日10时40分许,我和营仔镇镇长以及镇政府其他干部共七人在下洋村委会调查下洋村委会的光伏发电纠纷工作的开展情况,然后下洋村委会有个干部就说下洋光伏发电站的工地有人打架,快去处理。于是我们镇政府的干部七人就一起去光伏发电工地处理此事。到达现场后,我们发现有70多名群众拿着锄头在那里吵闹,有三个群众受伤躺在地上。我看到陈某副书记拿出电话打120呼叫救护车。当陈某打电话的时候,仁灶墩村的叶振超坐着摩托车来到工地,他一下车就从其他群众那里抢过一把锄头走过去打陈某。叶振超走到正在打电话的陈某后面,拿起他手中的锄头柄用力一推陈某后面的脖子,陈某就摔倒在了地上,叶振超还想用锄头打陈某,旁边的群众就将叶振超拉开了。陈某起来后就跟叶振超说了一下话,但是当时现场很吵,我没有听到他说什么。

5、证人黄某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2018年6月25日上午,我和政府的陈某副书记等几个同事一起在营仔镇下洋村委会办公楼工作,处理光伏发电站与仁灶墩村民因土地纠纷引起的矛盾。过程中,在场的村委干部叶振荣告诉我们说村民与光伏电站的员工在施工工地打架了。我们七人一起开车赶去施工工地,由于陈某书记和林某镇长的车开在前面,他们两人比我先到达。当我下车赶到现场后,就看到一名身材较瘦的青年男子手中拿着一把锄头举起来追去打陈某副书记,在追打的过程中幸好有一名妇女走去拉住,陈某书记才没有被追打到。拦下来后,该青年男子大声骂陈某副书记,说你们政府的人(指陈某副书记)是深科公司的帮凶之类的话,还用手机在拍我们。那时我见到陈某副书记的手部在流血。

6、证人林某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2018年6月25日上午,我和陈某副书记等人在营仔镇下洋村委会办公楼处理光伏电站与仁灶墩村的土地纠纷的事,过程中,村委干部向我们报告,说光伏电站的员工在施工现场与仁灶墩村村民起冲突,打架了。于是我们开车往施工现场赶去。到达后,看到现场只剩下仁灶墩村村民一方在场,有人受伤躺在地上。陈某先下车,他一下车就走去了解伤者情况,现场有很多仁灶墩村的妇女,这些妇女七嘴八舌地指着陈某骂,说:“陈书记啊,你们政府帮着光伏公司,不帮群众,不公正。”接着,有一名青年男子拿着锄头冲去用锄头柄打在陈某后面的脖子上,陈某即时倒在地上,陈某爬起来后赶紧跑开,该男子接着去追打陈某,但后来被那些妇女拦住,该男子后来在骂我们及用手机拍摄。后来了解到该男子是陈英凤的儿子叶振超。在打陈某之前,叶振超知道陈某是政府的干部。因为我们当时开的是公务车,车身印有“廉江公务”几个大字。另外,当时有妇女在大声指责陈某副书记,指责时说有“陈书记”的字眼。

7、证人李某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2018年6月25日上午,我和镇政府的陈某副书记等几个同事一起在营仔镇下洋村委会办公楼工作,那时听说仁灶墩村的村民与光伏电站的工人在施工现场打架了,于是大家一起赶去施工现场。一到现场,陈某就下车走去看受伤的人,我当时还在车上。后来有一名身材较瘦的男子手里拿着锄头举起来冲过去打陈某书记,当时陈某背对着他,他冲到陈某后面时用锄头柄往陈某的脖子处用力一推,陈某就倒在地上了。陈某爬起来赶紧跑开,该男子拿着锄头继续追打陈某,但后来被人拦下来了。打陈某的男子肯定认识陈某,我和陈某副书记多次去过施工现场处理光伏电站与仁灶墩村的纠纷,仁灶墩村的人基本都认识我们。况且,当时光伏电站的员工穿工作服,而我们政府的干部穿便服,我们当时开的车是公务车,车身喷着“廉江公务”几个大字。所以当时该男子在打陈某前肯定知道我们是政府的干部。

8、证人谭某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镇政府的陈某书记和司法所刘所等人来到现场。陈某行走过程中踩到地上的一根竹竿向前倒下,此时叶振超没有拿任何工具向陈某走来,在距离陈某约五米处边走边喊:“谁打我爸的?”陈某因为害怕被打就跑开,我即时拦住叶振超,叫其不要冲动、不能打人。

9、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叶振超拍摄现场情况的视频,被害人陈某拍摄现场情况的视频。

10、书证。(1)廉江市营仔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站综合开发项目批文和支持函。(2)中共营仔镇委员会出具说明一份。证明陈某是中共廉江市营仔镇委副书记,分管政法、信访、维稳、综治、调处、应急、打私打假、依法治镇、国安工作。(3)入所体检表。证明被告人叶振超入所时未诉特殊不适,身体情况符合入所条件。(4)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证明被告人叶振超入所一周内自诉有风湿病史。(5)廉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残疾人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叶振超为肢体残疾三级残疾人。

11、鉴定书。证明经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本案案发现场位于廉江市光伏发电站工地处。

1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某、证人罗某、刘某、叶某、黄某、林某、李某、谭某等均能辨认出被告人叶振超。

14、廉江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叶振超没有犯罪前科。

15、被告人叶振超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叶振超是被抓获归案。

1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

17、被告人叶振超的供述及辩解,其供述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2018年6月25日11时左右,我在廉江市营仔镇仁灶墩村家里,接到我村人发来的微信,内容说我爸在村边的光伏发电站施工工地被打伤了。我弟弟叶锦丰开着摩托车搭着我去到光伏发电站施工工地,看到我爸叶冠林睡在地上,我伯叶恩林坐在地上且头上在流血,我村另外还有人受伤。我下车看我爸和我伯后,看到我村有10多个妇女围着一个陌生男子并在骂该陌生男子,我以为该男子是施工方的人。于是我就随手从地上拿起一把锄头,冲上去想打他,当时该男子背对着我,结果在将要冲到时由于地上的土堆绊住我的脚,加上我脚有风湿病,一时踩不稳,我就撞向该男子的背面。由于我向前冲的原因导致我手中的锄头向前一推,锄头柄推中了该男子后面的颈部,我和他一同摔在地上,我和他都擦伤了手和脚。我爬起来继续追打他,追了几米后,我村叶星林的老婆拉住我,跟我说我追打的人是镇政府的镇长,不是他打我爸的,于是我就不再追了。接着,我就质问他为什么不处理这件事(指我村和光伏电站土地纠纷)。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依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于被告人叶振超辩称其没有打被害人,被害人的伤是其意外摔倒撞向被害人所致的辩解;被告人叶振超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振超不可能打到陈某,也不可能推到陈某,在场的工作人员都不认为叶振超有妨害的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明,被告人叶振超打伤被害人陈某的事实,有证人罗某、刘某、叶某等证人的证言证实,均证实被告人叶振超持锄头柄打伤被害人陈某,被害人陈某爬起来后,被告人叶振超继续持锄头追打被害人,并有辨认笔录、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叶振超打伤被害人陈某的事实。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答辩情况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即不知道陈某是政府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经查明,案发现场有多辆印有“廉江公务”字样的公务车,现场妇女在指骂陈某时有“陈书记”的字眼,而且被害人陈某已多次到该村处理纠纷之事,且有证人林某、李某等证人证言,足以证实被告人叶振超在获悉被害人陈某是镇政府干部时,便拿起锄头冲上前去殴打被害人陈某,最终致被害人陈某受轻微伤。被告人叶振超明知被害人陈某是镇政府人员,正在履行职责,而对其实施伤害行为,阻碍被害人陈某正常履行职责,造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振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振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叶振超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叶振超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叶振超归案后至庭审时一直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认罪态度差,足以影响本院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没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叶振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振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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