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凤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军,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阎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邢凤亭与被告阎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邢凤亭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凤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凤亭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洪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