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凤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军,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阎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邢凤亭与被告阎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邢凤亭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凤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凤亭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洪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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