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宗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大观园经二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901XR。

法定代表人: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家振,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宗双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刘宗双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宗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宗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宗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单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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