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青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磐石市。         被告:赵青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磐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颖与被告赵青春、赵青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王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种子款计2,15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0年3月1日在原告种子商店购买种子欠款2,150.00元一直没有偿还,因此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颖起诉不符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王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勤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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