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季伟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解卉,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季伟强与被告解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季伟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坤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