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超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和平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童共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立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共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立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是童共良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哲宇,男,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牛,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超祥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和平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童共良、谭浩、李晟、陈哲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8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87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超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771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