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国志,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陈国志犯盗窃罪一案,图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吉7105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陈国志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于该财产刑,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一千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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