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张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山王镇裕华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92××××××××。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老张保健商行,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社区真理街一巷2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KJG149。
法定代表人:蔡浩东。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蔡浩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杰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老张保健商行、蔡浩东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保全申请人张杰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298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老张保健商行、蔡浩东名下共计价值145068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杰以其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老张保健商行、蔡浩东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老张保健商行、蔡浩东名下共计价值14506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杰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老张保健商行、蔡浩东名下共计价值14506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