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文昌吉建环保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市文城镇民星村民委员会河头经济社西昌坡。 法定代表人:余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文城镇xxx。 被执行人: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惠安县许秀线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05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日受理文昌吉建环保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登记立案为(2020)琼9005执2409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73677.4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公告费1170元,并应向本院缴付案件受理费6249.8元、执行费2522.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即“总对总”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即“点对点”查控系统分别于2020年7月1日、7月23日、8月7日、10月14日、11月2日共五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银行存款情况、互联网银行(包括财富通、支付宝、京东)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仅发现黄xx名下共有银行存款合计2531.38元,本院已裁定划拨。因申请执行人文昌吉建环保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蒋xx在另一买卖合同纠纷[(2020)琼9005执2810号],本院已经将该2531.38元变更拨付给蒋xx。 另外,本院还于2020年7月13日到文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昌市住建局查询了被执行人黄xx的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7月27日,本院还到文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其公积金缴存情况,也未发现有缴存公积金记录。再,本院还通过事项委托的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和公积金缴存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应执行标的额为货款货款173677.4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公告费1170元,并应向本院缴付案件受理费6249.8元、执行费2522.71元,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2531.38元。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黄xx给予限制高消费的司法惩戒措施。2020年10月1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将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进行的财产调查等情况告知推送给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院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履行能力,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华伦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李志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塔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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