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
负责人:毕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祥,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黄传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审理经过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黄传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免予收取。审判人员审判员郑卓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