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48 原告:田长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宗芝(田长青妻子),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任立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长青与被告任立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长青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宗芝到庭参加诉讼;任立远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田长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任立远立即付清所欠货款13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任立远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冬,任立远向田长青购买盖土网。在2021年2月10日,经结算任立远共欠下田长青货款18520元,并给田长青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21年2月25日前还款。此后,任立远偿还田长青5000元,余款13520元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辩称

任立远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任立远曾自田长青处购买盖土网。经双方结算,任立远共欠田长青货款18520元,任立远为田长青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21年2月25日前偿还。此后,任立远偿还5000元,剩余13520元未能偿还。 上述事实,有欠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立远自田长青处购买盖土网,双方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田长青向任立远交付盖土网后,任立远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价款。任立远尚欠田长青货款135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任立远应及时支付。任立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任立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田长青货款 13520元; 二、驳回田长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任立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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