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光荣路特一号百佳豪庭。
法定代表人:胡江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忠东因与被上诉人孝感市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9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刘忠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审理被上诉人是否完全履行合同承诺的管理职责;2.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此案花费的人力财力1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4.扣除部分物业管理费用于对上诉人的赔偿;5.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书面赔礼道歉;6.被上诉人尽管理职责将1706室的进户门及防火等级恢复原状。事实与理由:一、本案首先要明确的是被上诉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佳业公司公示的“物业服务范围”第一项:“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现物业公司同样是没认真落实这项承诺,在第三方进行改门时未能及时监督,还是上诉人去投诉,佳业公司才知道,进行了问题登记,所以其应承担自己未认真履职而造成的后果的责任。在上诉人投诉后,佳业公司未积极处理,一审庭审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处理过此事,反倒对上诉人恶语相向,佳业公司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向上诉人书面道歉。二、《业主手册》中要求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变门窗设计,只能证明被上诉人仅履行了部分告知责任。三、依据孝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对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或违法搭建建筑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四、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由于被上诉人未能按合同认真履职,给上诉人造成了很大麻烦,唯一的消防通道设计布局被完全破坏,既然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不全面,上诉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就应该扣回部分。
被上诉人辩称
佳业公司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部分上诉请求超出一审审理范围。
一审原告诉称
刘忠东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佳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及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将百佳宏业商城2幢2单元1706室的进户门由内向外改成由外向内开;2.请求依法判令佳业公司赔偿刘忠东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佳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1月12日,刘忠东购买了孝感市城区百佳宏业商城2幢2单元1705室商品房,佳业公司为孝感市城区百佳宏业商城提供物业服务,刘忠东按照1元/㎡的标准向佳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佳业公司公示的物业服务范围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其中常规性公共服务就包含住宅装修的日常管理。佳业公司在管理小区期间对业主发放《业主手册》,要求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变门窗设计。2018年与刘忠东相邻的1706室装修时将原进户门拆除后改为由内向外开,刘忠东认为其改装行为阻碍了通行造成安全隐患,经与1706室业主沟通无果后向佳业公司投诉要求进行处理,后佳业公司与1706室业主协调仍无结果,以致成讼。一审法院认为,刘忠东向佳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佳业公司为其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提供综合性服务,双方当事人形成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是因为与刘忠东相邻的1706室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改变了进户门方向,刘忠东认为佳业公司未履行管理之责而提起的合同之诉。虽然佳业公司对涉案房屋装修负有监督之责,但刘忠东要求佳业公司改变1706室进户门的方向,因涉及到他人财产权益,佳业公司无权处置,同时也超出了物业服务范围,依法不予支持。刘忠东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佳业公司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刘忠东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刘忠东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称述,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佳业公司是否能依据物业管理职责将百佳宏业商城2幢2单元1706室的进户门由内向外改成由外向内开。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本案是因为刘忠东相邻的1706室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改变了进户门方向,刘忠东认为佳业公司未履行管理之责而提起的合同之诉。虽然佳业公司对涉案房屋装修负有监督之责,但刘忠东要求佳业公司改变1706室进户门的方向,因涉及到他人财产权益,佳业公司依法无权处置,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该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忠东向佳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佳业公司为其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提供综合性服务,双方当事人形成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佳业公司应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良好服务的为宗旨,积极协调服务对象之间的矛盾,化解纠纷。一审判决认定刘忠东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佳业公司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正确。对于刘忠东上诉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在一审起诉阶段未予提出,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二审期间对超出一审审理范围的部分上诉请求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刘忠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忠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