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蒙喜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被执行人:陆冰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喜水与被执行人陆冰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804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股权、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有部份存款外,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04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8700元及利息和误工费780元,经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17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下的1127元(含案件受理费24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韦世林

审判员  韦福义

审判员  方伟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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