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宜城市汉江路*号。 被告:姚玉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杨虎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艳华与被告姚玉芹、杨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日立案。原告王艳华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艳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艳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边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