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宜城市汉江路*号。 被告:姚玉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杨虎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艳华与被告姚玉芹、杨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日立案。原告王艳华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艳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艳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边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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