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永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告:陈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永新与被告陈文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马永新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永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永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马永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