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青海省循化县人,住该县。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循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循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循检刑诉【2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循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15日19时10分,被告人马某驾驶×××号长城牌红色轿车沿平大公路向东西行驶至平大公路147KM+500M(白庄镇上白庄村篮球馆门口路段)处,在有禁止标线的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由交巴杰无证驾驶的未悬挂号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交巴杰及乘员卓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交巴杰被围观群众送往循化人民医院救治,被告人马某随后乘车赶至医院。同年8月25日,被害人交巴杰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9月7日,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交巴杰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年9月15日,经青海省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号车肇事前制动、转向、照明系统性能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范围为19.1-19.9km/h;二轮摩托车肇事前制动、转向、照明系统性能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范围为59.3-63.8km/h。同年9月28日,经循化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交巴杰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卓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得到了谅解。

被告辩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1、书证;2、证人完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讯问光盘1张、书证资料光盘1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积极参与抢救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5日19时10分,被告人马某驾驶×××号长城牌红色轿车沿平大公路向东西行驶至147KM+500M(白庄镇上白庄村篮球馆门口路段)处,在有禁止标线的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由交巴杰未佩戴头盔无证驾驶的未悬挂号牌已达到报废标准且超速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交巴杰及乘员卓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交巴杰被围观群众送往循化人民医院救治,被告人马某随后乘车赶至医院。同年8月25日,被害人交巴杰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9月7日,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交巴杰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年9月15日,经青海省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号车肇事前制动、转向、照明系统性能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范围为19.1-19.9km/h;二轮摩托车肇事前制动、转向、照明系统性能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范围为59.3-63.8km/h。案发后被告人及时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同年9月28日,循化县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交巴杰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卓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20年8月15日19时19洛藏索南;报警称:在循化县白庄镇上白庄村篮球场路边,一辆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一人受伤,请求交警出警。循化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9日对本案立案受理,10月12日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2、户籍证明、正面照片、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及此前无前科、系传唤到案。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证实马某驾驶车辆在禁止标线的路段左转弯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交巴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个原因。卓某系乘客,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马某负主要责任,交巴杰负次要责任,卓某无责任。事故认定书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程序合法。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大公路147km+500m处,即白庄镇上白庄村篮球馆门口,涉案车辆分别为由马某驾驶的清×××号长城牌红色轿车,由交巴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马某准驾车型为B2,×××号长城牌红色轿车所有人为西宁吉百丽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害人交巴杰无驾驶证。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案发时扣留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

7、扣押物品返还清单,证实已将肇事车辆分别发还给被告人和被害人家人。

8、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甘三维司鉴(2020)法病检字第R0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交巴杰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9、青海恒通司法鉴定所恒司鉴(2020)循鉴字第00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号“长城”牌小型轿车肇事前制动、转向、照明系统性能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该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范围为19.1-19.9km/h。

10、青海恒通司法鉴定所恒司鉴(2020)循鉴字第0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无号“豪爵”牌HJ150-2型二轮摩托车肇事前制动、转向、照明系统性能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该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范围为59.3-63.8km/h。

11、《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上述鉴定意见均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

12、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复印件:证实2021年1月21日马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45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13、《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14、循化县司法局循司(2021)调评字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建议对被告人使用非监禁刑。

15、证人完某、卓某、马明义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从驾车经过上白庄村篮球馆门口左转弯时与一辆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交巴杰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乘坐人卓某受伤,在篮球馆打篮球的完某等人自发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报警。随后马某乘坐同村村民马明义的轿车前往医院,同年8月25日,交巴杰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16、被告人马某的供述,2020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从白庄村家里出发经过白庄镇和道帏乡交界处后行驶至上白庄村篮球馆门口左转弯时与一辆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其下车拨打120救护车及110报警电话及保险公司电话,后篮球馆打篮球的几个群众自发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其也随后乘坐同村村民马明义的轿车前往医院。同年8月25日摩托车驾驶员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证实,发生事故的车辆×××落户在西宁一家挂靠公司名下,但实际所有人是马某,马某准驾车型是B2,初次领证是2012年。

17、光盘一张,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及时拨打了110、120电话报警。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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