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和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贵州典点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地下商业街10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4A0614。 法定代表人:邵成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宇,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袁和阳诉被告贵州典点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点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和阳、被告典点汇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7月、8月、9月商铺租金费用共计991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云中街商业步行街委托租赁及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贵阳市白云区租赁给被告。现被告未支付原告2021年7-9月的租金,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租金金额、违约金计算、付款方式均无异议。
原告举证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在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9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云中街商业步行街委托租赁及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贵阳市白云区)租赁给被告。约定租赁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租金计算:前六个月为免租期;第7至18个月为150元/㎡/月;第19至30个月为175元/㎡/月;第31至42个月为200元/㎡/月,付款方式为季付,支付方式为每个季度初前十个工作日支付。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日违约金。现被告未支付原告2021年7-9月第三个季度的租金,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支付日违约金,且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租金金额9912元及违约金的计算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贵州典点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和阳2021年7-9月商铺租金共计9912元; 被告贵州典点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和阳违约金(以991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典点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雪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郦琬 书 记 员 张禄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