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贡喜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灵寿县人,现住灵寿县。
被告:邢俊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人,现住址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山,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贡喜顺与被告邢俊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贡喜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贡喜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贡喜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5.51元,减半收取计2292.76元,由原告贡喜顺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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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