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姜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申请人:夏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姜云飞与被告夏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冀0924民初14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夏杰的财产在价值6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姜云飞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云飞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夏杰的财产在价值60000元以内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