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6栋。

法定代表人:刘运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刘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淀、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淀、刘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湘0204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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