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树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李丽羡,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树斌与被申请人李丽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树斌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丽羡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树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丽羡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申请人徐树斌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