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莞市斯坦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竹,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婷,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市宏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厂房。
法定代表人:童某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斯坦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市宏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斯坦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宏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951821.93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相应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斯坦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宏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951821.93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东莞市斯坦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