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仲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余庆办事处,地址:贵州省余庆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廖绪军与被告吴仲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余庆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绪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廖绪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如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麒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