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桂林中族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永福县城向阳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200081845F。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桂林市中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辅星路矿地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97766040。
审理经过
关于张某申请执行桂林中族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某、桂林市中旗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范围内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冻结预期收益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道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