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夏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启明,安徽瀛鼎(海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雪,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慧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春,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五月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夏汽车城3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克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杰,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克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夏汽车城*幢*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杰,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龙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南路宣城亚夏汽车商城北部组团5幢139号。

负责人:张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永亮,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小巧、孔慧子、陈军、周红霞、宣城市五月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合肥龙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以下简称龙禹宣城分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8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亚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庭审中,亚夏公司明确其第一项诉请为:撤销原判,依法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陈小巧、孔慧子起诉时称亚夏公司出售的案涉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并据此要求亚夏公司承担维修案涉房屋的合同义务,故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亚夏公司作为房屋销售主体,其承担的责任也限于法定和约定的质量保证和维修责任。2.一审审理过程中,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质量问题予以了鉴定并出具两份鉴定意见。根据该两份鉴定意见,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确存在渗水等质量问题,且建设缺陷及使用不当系房屋相关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其后,陈小巧、孔慧子申请追加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变更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予以准许,且对亚夏公司与陈小巧、孔慧子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及陈小巧、孔慧子与陈军、周红霞、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龙禹宣城分公司等被告之间的侵权赔偿纠纷予以合并审理,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和法律关系的确定性,审判程序显属不当。3.对于与案涉房屋租赁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侵权损失,陈小巧、孔慧子应另案主张权利,且无论涉案房屋由陈小巧、孔慧子自用抑或租赁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房屋损坏及损失均与亚夏公司没有直接关联,涉案各方当事人未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一审确定涉案各被告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 陈小巧、孔慧子答辩称:1.涉案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屋面、墙体渗水以及外墙面大面积脱落等现象,上述现象经鉴定系多种原因造成,一审法院在鉴定机构无从确定原因力大小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公正原则,确定涉事各方按比例承担责任,实体处理并无不当;2.涉案房屋质量问题实系多因一果,一审法院为厘清责任、避免诉累,综合考虑建设瑕疵及使用不当等客观因素,确定亚夏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既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有助于定纷止争,全面解决各方纠纷。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军、周红霞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五月花管理公司及杨克友共同答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案涉房屋质量问题系多种原因竞合的结果,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及陈小巧、孔慧子追加当事人的申请,通知相关责任人到案,并据实判令各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审判程序合法,且保障了各方当事人依法行使相应诉讼权利;3.即若亚夏公司不同意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基于多因一果的法律事实,也应依职权追加相关责任人参加诉讼;4.如采纳亚夏公司上诉理由,则亚夏公司将在本案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亚夏公司的上诉请求。

龙禹宣城分公司答辩称:认同五月花管理公司和杨克友的答辩意见和答辩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陈小巧、孔慧子于2018年2月2日将亚夏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诉讼中,陈小巧、孔慧子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申请追加陈军、周红霞、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龙禹宣城分公司参加诉讼并据实变更诉请,其最终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各被告给付房屋维修费1036381.83元及承担该款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维修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各被告给付鉴定费239500元;3.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9月18日,陈小巧、孔慧子(买受人)与亚夏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100007332),约定:陈小巧、孔慧子购买由亚夏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南路宣城××商城××组××幢××号商品房;商品房用途为商业、办公;亚夏公司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陈小巧、孔慧子使用。上述合同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上述房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相关事项,陈小巧、孔慧子与亚夏公司未另作约定。2013年2月17日,案涉房屋在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2013年5月21日,陈小巧、孔慧子办领了案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2018年2月24日,一审法院根据陈小巧、孔慧子申请,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公司)对案涉房屋楼层、墙体裂缝渗水的具体部位、面积、原因及整改修复方法、标准进行鉴定。2018年8月24日,建研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该报告第四部分内容如下:“四、渗漏等原因分析1.渗漏原因鉴定⑴窗框侧墙体渗漏该建筑三层、六至八层走道处1(B-C)轴及11/(B-C)轴墙体窗侧处存在渗漏情况,720室、730室、815室、829室、865室及出屋面楼梯间(4-5)/A轴墙体窗侧存在渗漏现象,其渗漏原因为窗框与墙体交接处存在渗漏通道,窗户与墙体连接部位防水失效。⑵空调机位对应部位墙体渗漏该建筑空调机位对应部位墙体多处渗漏,如612室、621室、623室、627室、630室、632室、729室、818室、822室及830室。该渗漏原因为空调机位处外墙根部防水失效。⑶墙梁交接部位渗漏该建筑628室外墙、718室外墙、八层(4-1/4)/A轴墙体、出屋面楼梯间(1/3)(A-B)轴墙体及出屋面楼梯间(9-10)/D轴墙体、出屋面楼梯间5/(A-B)轴墙体及出屋面楼梯间(1/3-4/A)轴墙体梁墙交接部位存在明显渗漏。该处渗漏为梁墙交接部位存在渗漏通道,外墙防水失效引起。⑷外墙墙脚根部渗漏出屋面楼梯间(1/3-4)/B轴墙体及出屋面楼梯间(4-5)/B轴墙体墙根部存在明显渗漏,该处渗漏原因为外墙墙体根部存在渗漏通道,墙脚防水失效引起。⑸外墙局部存在渗漏735室11(C/D)轴外墙及出屋面楼梯间局部存在渗漏点,该处渗漏原因为外墙墙体存在渗漏通道,防水局部失效;四层(8-1/8)/A轴墙体渗漏原因为该墙体(外墙)顶存在洞口,该洞口未有效封堵,从而雨水从该洞口流至墙体内部。2.墙体裂缝原因鉴定该建筑835室(10-11)/C轴墙体存在多道裂缝,裂缝发生部位为后期门洞封堵住。该裂缝为材料收缩及变形不一致引起的裂缝。3.粉刷剥落原因鉴定屋面层(9-11)/A及11/(A-D)轴架构梁涂料普遍存在起皮脱落现象,其主要原因为涂层粘结强度降低,雨水等渗入至基层,使涂料粘结力降低引起涂层脱落。出屋面楼梯间外墙存在饰面层脱落(或鼓起、开裂)现象,其主要原因为饰面层与基层粘结不牢”。陈小巧、孔慧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90000元。

2019年5月13日,一审法院根据亚夏公司申请,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站)对案涉房屋外墙、屋面板防水失效原因进行鉴定。同日,一审法院根据陈小巧、孔慧子申请,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站对案涉房屋外墙外饰面起皮、开裂、脱落原因进行鉴定。2019年7月29日,工程质量检测站出具编号为×××38的《检测(鉴定)报告》和编号为×××39的《检测(鉴定)报告》各一份。《检测(鉴定)报告》(编号为×××38)载明的鉴定意见为:1.安徽亚夏宣城国际汽车城商城北部组团3#楼外墙防水失效主要与以下四方面因素有关:⑴六-八层外墙外保温系统存在大面积起皮、开裂、脱开缺陷;⑵六-八层外墙窗台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内高外地泛水找坡施工,且部分窗框外侧防水硅胶与窗框(墙体)存在明显缝隙;⑶六-八层部分墙体框架柱、顶梁与墙体交接处砌筑砂浆不密实,存在竖向、水平缝隙;⑷部分六-八层空调板地漏孔洞被杂物堵塞,且部分空调板部位墙体在框架柱与墙体交接处底部存在明显孔洞缺陷。2.安徽亚夏宣城国际汽车城商城北部组团3#楼屋面板防水失效主要与以下四方面因素有关:⑴屋面SBS防水卷材施工时在部分出屋面平立面结合部位及四周女儿墙凹槽部位处理不当,存在缝隙缺陷;⑵维修施工单位在屋面渗水维修施工时将原屋面防水层破坏后未进行修复;⑶部分屋面格林豪泰宾馆广告牌角钢斜撑固定部位防水处理不当,存在孔洞缺陷;⑷格林豪泰宾馆在后期装修施工中对屋面板钻孔破坏。3.建议请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本站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检测(鉴定)报告》(编号为×××39)第五部分内容为:“根据现场检测鉴定结果分析,外墙外饰面开裂、起皮、脱落原因主要为:外墙(含外保温)外饰面系统开裂、起皮、脱落主要由于:外墙外饰面(含保温层)在墙体阳角、外窗洞口、墙体阳角等部位细部构造措施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加强处理,导致外饰面在该部位开裂、脱落;女儿墙顶部未作压顶处理,且外粉刷层与墙体间存在缝隙,雨水沿缝隙处渗入,导致六-八层外墙外保温渗水潮湿严重,造成该部位外饰面大面积开裂、起皮、脱落;抽检东、南侧外墙保温系统抗拉强度偏低,不满足规范要求且局部外墙外保温层存在明显施工缝隙,造成外饰面系统空鼓、开裂、脱落。屋面女儿墙、构架(不含外保温)外饰面涂料开裂、起皮、脱落主要由于:女儿墙顶部未做压顶处理,女儿墙外粉刷层与基层存在缝隙,雨水沿缝隙处渗入造成外墙涂料渗水、潮湿、开裂、起皮;屋面架构饰面层未按做法进行施工,部分构架梁存在箍筋外露锈胀,导致该部位混凝土及外饰面胀裂、脱落;房屋后期使用中部分租户在屋面架构梁、柱上进行钻孔锚固膨胀螺栓,导致该部位外饰面层损伤、开裂、脱落”。第六部分内容为:“鉴定意见1.安徽亚夏宣城国际汽车城商城北部组团3#楼外墙外饰面出现大面积起皮、开裂、脱落主要与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屋面女儿墙和架构施工质量存在缺陷、部分租户对原屋面外架梁外饰面进行钻孔受损等因素有关。2.建议请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本站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亚夏公司为上述鉴定支付鉴定费40000元,陈小巧、孔慧子为上述鉴定支付鉴定费32000元及吊车费2500元。

2019年8月30日,一审法院根据陈小巧、孔慧子申请,委托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院)对案涉房屋外墙外饰面起皮、开裂、脱落及外墙、屋面防水失效的维修方案进行鉴定。2020年3月11日,建筑设计院出具了《安徽亚夏宣城国际汽车城商城北部组团3#楼外墙外饰面起皮、开裂、脱落及外墙、屋面防水失效维修方案》,陈小巧、孔慧子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75000元。2020年4月29日,一审法院根据陈小巧、孔慧子申请,委托建筑设计院对案涉房屋屋面渗水、墙体渗水及外墙外饰面开裂、脱落等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建筑设计院以《检测(鉴定)报告》(编号为×××38、×××39)、《安徽亚夏宣城国际汽车城商城北部组团3#楼外墙外饰面起皮、开裂、脱落及外墙、屋面防水失效维修方案》作为计价依据,出具了《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昭亭南路亚夏汽车商城北部组团3#楼维修项目工程造价》,确认案涉房屋维修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合计为1036381.83元,其中: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为713057.27元,包含屋面维修费用402950.6元(屋面防水层拆除费、屋面防水、屋面排气管)以及墙体和附属建筑物(含内外墙、窗框、空调外机平台及孔洞、洞口等)维修费用310106.67元;2.其他费用(含措施项目、措施项目费、不可

竞争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323324.56元。陈小巧、孔慧子为该工程造价鉴定支付鉴定费40000元。

2020年5月7日,一审法院根据陈小巧、孔慧子申请,委托建筑设计院对案涉两份《检测(鉴定)报告》所涉外墙及屋面板防水失效以及外墙外饰面出现大面积起皮、开裂、脱落的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2020年6月,建筑设计院向一审法院呈递《委托鉴定联系函》,载明:“我院根据鉴定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分析认为屋面防水失效及外墙外饰面出现大面积起皮、开裂、脱落的成因是综合性的,无法判定原因力大小,故退案”。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另查明,陈军与周红霞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28日,陈小巧(甲方)与陈军、周红霞(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宣城市昭亭南路和水阳江路交叉口西南角安徽亚夏宣城国际汽车商城北部组团3#楼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用途为宾馆、酒店;租赁期限为15年。2013年4月25日,周红霞(甲方,其姓名由陈军代签)与杨克友(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周红霞将坐落于宣城市昭亭南路和水阳江路交叉口西南角安徽亚夏宣城××商城××组××#楼××层××,租赁期限为15年。2013年5月25日,安徽省五月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投资管理公司,后于2018年6月7日更名为五月花管理公司)向陈小巧、周红霞发出《关于确保格林豪泰宾馆正常装修、营业的函》,其主要内容为:“我公司承租贵处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层××层××。在装修过程中发现,贵处房屋存在部分楼层房屋漏水、用水用电不正常、电梯安全设施不到位等情况,已造成我公司部分损失。现函告贵处:根据双方协议,我公司按约定支付租金后,贵处应提供确保安全使用的房屋以保证宾馆的正常装修、营业,如因以上原因不能确保我公司正常装修、营业,及安全缺陷发生的一切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和预期收益将由贵处承担”。2013年7月19日,五月花投资管理公司再次向陈小巧、周红霞发出《关于确保格林豪泰酒店正常装修、营业的函》,函告内容如下:“我公司承租贵处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夏汽车城3#楼6-8层及1、2层部分房屋用于开设格林豪泰酒店。在装修过程中:贵处房屋六、七、八三个楼层部分房间墙体渗水开裂,部分外墙保温层脱落,造成内墙渗水,我方多次催促函告至今未能根本解决,已造成我方直接经济损失(装修返工材料费、人员工资款、延迟开业、房屋租赁款等,具体损失正在请专业人士核算中)。目前我方酒店已进入装修最后阶段,因对方房屋防水多次催促处理后没有达到任何防水效果,现四次函告贵处:根据双方协议,我司按约定支付房屋租金、用电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后,贵处应提供确保安全使用的房屋以保证酒店的正常维修、营业。目前我司与装修公司签订四个月装修期限,由于贵方房屋质量原因未及时处理导致的装修工期滞后,延迟开业,返工材料款,人员工资由贵方承担全部损失。若五日内,再不安排人员维修,我方将花费高于市场三倍的价格自主请人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贵方承担”。五月花投资管理公司将上述函交与陈军。案涉房屋使用过程中,陈军对案涉房屋屋面自行进行了维修,破坏了原屋面防水层。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经营格林豪泰宾馆过程中,安装广告牌支架并在装修施工中钻孔,破坏了屋面板防水,且在使用空调板过程中造成空调板地漏孔洞被杂物堵塞。

一审再查明,亚夏公司(发包人)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约定:“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宣城亚夏国际汽车商城北部组团1#-5#楼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见补充协议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诉讼中,陈小巧称陈军约在2016年时告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及陈军表示欲通过诉讼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其后其本人委托陈军处理此事及其对陈军有无起诉一事并不知晓;龙禹宣城分公司称案涉房屋业主于2016年6月向其反映了房屋渗水、漏水等质量问题,其告知业主案涉房屋尚在质量保修期内,并要求业主联系开发建设单位予以维修。一审庭审中,陈小巧称案涉房屋于2013年2月17日交付,亚夏公司称交付日期为2013年元月31日。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亚夏公司对案涉房屋屋面及外墙面防水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如何确定;二、各被告应否担责及如何担责。针对前述争点问题,一审阐述分析如下:

关于系争焦点一的审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陈小巧、孔慧子与亚夏公司未对案涉房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作出约定,依法应认定案涉房屋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建设单位(亚夏公司)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所约定的保修期的存续期,且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诉讼中,陈小巧主张案涉房屋于2013年2月17日交付,亚夏公司主张其于2013年元月31日交房,结合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亚夏公司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交房及案涉房屋于2013年2月17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客观事实,应确认案涉房屋交付日期为2013年2月17日。亚夏公司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亚夏公司对案涉房屋屋面及外墙面防水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限也应确定为5年,即自2013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

关于系争焦点二的审查。案涉房屋屋面及外墙面渗水、漏水以及外墙外饰面开裂、起皮、脱落系多种原因造成,各责任主体应按各自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分担责任。案涉房屋维修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经鉴定为1036381.83元,其中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维修费为713057.27元(含屋面防水层拆除费、屋面防水、屋面排气管等维修费402950.6元,内外墙、窗框、空调外机平台及孔洞、洞口等墙体及附属建筑物维修费310106.67元)、其他费用(含措施项目、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为323324.56元。上述维修费用及陈小巧、孔慧子支付的与维修费确定相关的鉴定费237000元、吊车费2500元,应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1.关于402950.6元屋面维修费用的负担。根据建研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检测站作出的两份《检测(鉴定)报告》,案涉房屋屋面渗水、漏水系因屋面板防水失效,而屋面板防水失效与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维修者在屋面渗水维修施工时将原屋面防水层破坏后未进行修复、格林豪泰宾馆在安装广告牌时对角钢斜撑固定部位防水处理不当、格林豪泰宾馆后期装修施工中对屋面板钻孔破坏等相关。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亚夏公司在保修期限内应当对上述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其二,陈军承租案涉房屋后对案涉房屋屋面进行维修,因维修不当造成屋面防水层被破坏,其具有过错,陈军应对案涉房屋屋面渗水、漏水所产生的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其三,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因经营格林豪泰宾馆之需,在安装广告牌时对角钢斜撑固定部位防水处理不当,且在后期装修施工中对屋面板进行钻孔破坏,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对案涉房屋屋面渗水、漏水具有过错,亦应对案涉房屋屋面渗水、漏水所产生的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其四,陈小巧自述其于2016年即知晓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然其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或主张权利,导致案涉房屋损害进一步扩大及问题部位增多,陈小巧、孔慧子对屋面渗水、漏水相关的维修费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结合五月花投资管理公司于2013年5月25日、7月19日即发现涉案房屋存在漏水、渗水、开裂等质量问题,陈军知情后予以维修及陈军维修部位面积,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安装广告牌角钢斜撑固定部位及钻孔部位面积,亚夏公司销售房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等因素,确定亚夏公司对屋面维修费用承担主要责任,陈军、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及陈小巧、孔慧子对上述费用承担次要责任,其中亚夏公司承担65%的屋面维修费用即261917.89元,陈军承担20%的维修费用即80590.12元,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承担10%的责任即40295.06元,陈小巧、孔慧子自行承担5%的维修费即20147.53元。

2.关于310106.67元墙体及附属建筑物维修费用的负担。根据《鉴定报告》及两份《检测(鉴定)报告》,案涉房屋外墙渗水、漏水系因外墙防水失效,而外墙防水失效与施工质量存在缺陷、五月花管理公司和杨克友经营宾馆过程中造成空调板地漏孔洞被杂物堵塞密切相关。案涉房屋尚在保修期限内,亚夏公司理应对墙体及附属建筑物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对空调板地漏孔洞被杂物堵塞导致案涉房屋墙体渗水、漏水,具有过错,应承担墙体及附属建筑物维修费用;陈小巧、孔慧子对外墙渗水、漏水的发生亦有过错,可减轻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综上,根据各方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影响,酌定亚夏公司对墙体及附属建筑物维修费用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263590.67元,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承担10%的维修费即31010.67元,陈小巧、孔慧子承担5%的维修费即15505.33元。

3.关于323324.56元其他费用的负担。该费用分摊比例,可根据各责任人应承担费用(屋面维修费用+墙体及附属建筑物维修费用)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713057.27元之占比予以确定。经计算,亚夏应承担其他费用238283.56元,陈军应承担36542.32元,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应承担32332.46元,陈小巧、孔慧子应承担16166.22元。

综上所述,亚夏公司应承担案涉房屋维修费763792.12元,陈军应承担维修费117132.44元,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应承担维修费103638.19元,陈小巧、孔慧子自行承担维修费51819.08元。本案中,陈小巧、孔慧子未举证证明周红霞和龙禹宣城分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维修或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其要求周红霞、龙禹宣城分公司给付维修费,于法无据。陈小巧、孔慧子要求各被告承担维修费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亚夏公司辩称其交付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及备案且任何质量瑕疵、房屋渗水与外墙起皮等质量问题系因陈军转租他人装饰装修与改建等诸多因素造成、屋面防水失效系人为因素破坏所致、窗台渗水系因原有窗台被拆除等因素所致,与本案查明事实不一致。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辩称外墙渗水及墙体裂缝与其无关,与鉴定意见不符,依法不予采纳。亚夏公司辩称涉案房屋维修责任人为陈军而非亚夏公司,于法无据。陈军辩称其受原告委托维修房屋及维修公司应承担责任,因未提举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存在,对其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信。

4.关于原告诉请鉴定费237000元及吊车费2500元的负担。该项费用分摊比例,可根据各责任人应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屋面维修费用+墙体及附属建筑物维修费用+其他费用)与案涉房屋维修费用1036381.83元之占比予以确定。经计算,亚夏公司应承担176506.58元,陈军应承担27068.42元,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应承担23950元,陈小巧、孔慧子应自行负担11975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亚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小巧、孔慧子房屋维修费763792.12元及鉴定费、吊车费176506.58元,合计940298.7元;二、被告陈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小巧、孔慧子房屋维修费117132.44元及鉴定费、吊车费27068.42元,合计144200.86元;三、被告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小巧、孔慧子房屋维修费103638.19元及鉴定费、吊车费23950元,合计127588.19元;四、驳回原告陈小巧、孔慧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283元,由陈小巧、孔慧子负担915元,亚夏公司负担12000元,陈军负担1740元,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负担1628元;鉴定费40000元,由陈小巧、孔慧子负担2000元,亚夏公司负担29480元,陈军负担4520元,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负担400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且未针对一审证据陈述补充的举证和质证意见。二审审查认为,一审对涉案证据的审核认证正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二审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因涉案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屋面、墙体渗水及外墙面大面积脱落等质量问题而引发。本案中,涉案各方对案涉房屋质量问题形成原因、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业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和评估的客观事实不持异议,对陈小巧、孔慧子诉讼进程中根据一审查明的法律事实先后追加陈军、周红霞、五月花管理公司、杨克友、龙禹宣城分公司参加诉讼并最终请求涉案各被告承担房屋维修费1036381.83元、维修资金占用损失及鉴定费239500元的案件事实也无异议。二审争点为一审将两原告针对本案各被告提出的诉请予以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实体判决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一、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案涉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与施工质量缺陷、使用管理房屋不当行为紧密相关,且上述施工质量缺陷或不当使用管理行为直接造成或加剧了案涉房屋屋面、墙体渗水及外墙面大面积脱落。鉴于本案各被告权责对错的审查认定及责任划定,须在同一个审判程序中加以分析判定,且两原告针对本案各被告提出的诉讼主张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牵连关系,难以分案或拆案方式分别作出处理。二审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基于上述特定案情,准予本案两原告追加被告、增加起诉事由、变更诉请,通知各被告到案应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审判程序并无违法之处,且一审法院合并审理两原告提出的各项诉求,不仅符合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民事诉讼司法理念,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同时也可以避免人民法院作出矛盾和冲突裁判。综上所述,亚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3元,由上诉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司含江

审 判 员 朱亚敏

审 判 员 汪令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操 尚

书 记 员 殷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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