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丰市新纪元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南堤路4号前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732167586C。
法定代表人:庄伟旋,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陆丰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原陆丰市市场物业管理局),原住所地陆丰市,现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北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581729201587N。
法定代表人:吴志标,职务站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陆丰市新纪元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丰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粤158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陆丰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应偿还陆丰市新纪元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两个时间段计算:1.自2011年6月13日至2013年4月12日,利息按月利率8.4‰计算;2.自2013年4月13日至本金付清之日,利息及滞纳金合计按月利率12.6‰计算)。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1月16日向陆丰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陆丰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向本院申报其有位于东海镇××东××号办公楼一栋;
2.于2020年2月4日、2021年3月2日传唤陆丰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到庭接受调查询问;
3.于2020年6月19日向陆丰市新纪元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未向本院提供陆丰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有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陆丰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已拍卖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查封、拍卖陆丰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名下位于陆丰市(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陆证字第0××1号)的房地产,于2021年4月19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陆丰市金叶发展有限公司以10471357元的最高价竞得。本案执行到位案款10471357元,在扣除(2019)粤1581民初952号案件受理费128032.64元、本案执行费77871.36元、评估费28207元、网拍辅助费20836元后,本院向陆丰市新纪元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案款10216410元;
6.于2021年6月23日,向陆丰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6月28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陆丰市新纪元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拍卖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陆丰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