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某,男,汉族,住襄垣县。
被告:襄垣县王村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襄垣县王村镇。
法定代表人:史书维,任村委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襄垣县王村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丽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连晋宇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