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世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被执行人:谭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执行人:林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忠与被执行人谭锋、林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民终2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谭锋、林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锋、林丽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世忠支付货款409,96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5.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2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76,110.00元,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粤0404执137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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