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荣,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陈洪双,男,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继业,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荣与被告陈洪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王春荣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春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