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鑫东,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马岳,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肖德奎,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鑫东与被执行人马岳、肖德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7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1月1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1月2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
四、2021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赵宇杰
审判员 张伟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