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华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陶文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忠,男,律师。
被告:宋常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物业公司)与被告宋常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中环物业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环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