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苗伦,女,1960年4月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申请执行人:张利娟,女,1984年9月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申请执行人:张俊杰,男,1986年5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执行人:穆利芳,女,1972年9月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石苗伦、张利娟、张俊杰与穆利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8日向穆利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生效的(2019)豫0181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穆利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敬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