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世界,男,****年**月**日出生,汉,住北海市银海区。
被执行人:梁利,男,****年**月**日出生,汉,住北海市银海区。
被执行人:林炳东,男,****年**月**日出生,汉,住北海市银海区。
被执行人:黄景胜,男,****年**月**日出生,汉,住北海市银海区。
被执行人:林宝团,男,****年**月**日出生,汉,住广西浦北县。
被执行人:龚日升,男,****年**月**日出生,汉,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梁子生,男,****年**月**日出生,汉,住北海市银海区。
被执行人:王桂,男,****年**月**日出生,汉,住广西浦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世界、梁利、林炳东、黄景胜、林宝团、龚日升、梁子升、王桂罚金、追缴犯罪所得一案中,(2019)桂0503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2020)桂05刑终66号刑事裁定书,于2021年2月25日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世界罚金十万元、梁利罚金六万元、林炳东罚金五万元、黄景胜罚金四万元、林宝团罚金一万元、龚日升罚金三万元、梁子生罚金二万元、王桂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世界、梁利、林炳东、黄景胜、林宝团、龚日升、梁子生、王桂犯罪所得人民币4507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拍卖被执行人龚日升及案外人曾辛共有的位于北海市不动产,共有人曾辛以50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不动产,扣除银行抵押贷款262051.06元及共有人曾辛享有的份额121974.47元后,曾辛将剩余房款121974.47元及拍卖辅助费2024元支付至本院账户,至此,北海市不动产中属于被行人龚日升的份额已执行完毕,剩余房款121974.47元上缴国库;2021年5月15日拍卖被执行人王桂名下位于钦州市不动产,拍卖得款300000元,支付拍卖辅助费1200元,发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款170374.09元,发放共有人杨水珍享有的共有份额59712.95元,余款59712.96元上缴国库。另本案在首执案件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梁利的银行账户364.21元、林炳东的银行账户8983.14元、龚日升的银行账户785.1元、王桂的银行账户1375.31元;被执行人龚日升于2020年8月17日本院缴纳罚金30000元;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拍卖被执行人林炳东名下车牌号为桂E×××××的奥迪牌小汽车,拍卖得款89884.90元;扣除拍卖辅助费用1398元后,首执案件共上缴国库129994.66元。综上,本案共上缴国库311682.09元,故被执行人龚日升、林炳东、王桂的罚金已执行完毕,追缴犯罪所得221218.12元。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包括调查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管理所、工商信息等。还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瑞
审 判 员 蔡名伦
审 判 员 严碧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丽婷
书 记 员 何燕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