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远县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东溪街道滨江豪园A1-403。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云菊,湖南富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宁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远县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宁远县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远县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宁远县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蒋娅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 环 代理书记员 欧燕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