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善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蓓蓓,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常熟路8号。 负责人:陈雪松,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良,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则男,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由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五峰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喻善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红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案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喻善地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喻善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喻善地撤回上诉。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喻善地负担。喻善地已预交上诉费1214元,退还1164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易齐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健伟 书记员李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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