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98009348F。

法定代表人:郭三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本格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65452776D。

法定代表人:戴大军。

被执行人: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797531393。

法定代表人:戴光保。

被执行人:戴大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黄艳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本格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戴大军、黄艳辉追偿权纠纷一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鄂11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2020年12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恢复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1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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