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1号综合楼。
主要负责人:李长立,行长。
被申请人:王洪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被申请人王洪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洪国银行存款218509.8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洪国银行存款218509.8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