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义县。

法定代理人:吴某(李某母亲),****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4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李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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