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刘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甘志强与被告刘洪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志强、被告刘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甘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在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并由原告担保,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偿还,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20年4月1日为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分期给付,现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借款,存在违约,原告为保障债权的全部实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刘洪涛承认甘志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甘志强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洪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