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漯河汉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与107国道交叉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宋翠红,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龙与被告漯河汉悦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王龙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龙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王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继伟 审判员  张素丽 审判员  王跃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朱兰君 书记员张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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