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永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孔凡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永胜与被告孔凡银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孙永胜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永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孙永胜负担。